今年3月1日,将有相当数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期限届满。今天,省高院执行局负责人通过本报提醒申请执行人,应尽快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效力一旦因期满失效,将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房屋查封期限下月将满
省高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在2004年3月1日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查封并无期限限制。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限届满可续封一次,续封期限不得超过1年。《通知》同时规定,此前已进行的查封,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因此,下月1日,将有相当数量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届满。
不作续封,合法权益可能受损
据介绍,相当数量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因种种原因没有作出拍卖、变卖等变现措施,但查封措施对申请人最终实现债权,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不少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至今尚被我省各级法院查封。这些土地和房屋分布在全国各地,不仅限于省内。
今年3月1日,一旦一些案件的查封期限届满,如果相关申请执行人不到法院办理延期续行查封的手续,法院的查封效力将自动消失。如果被执行人利用时间“空档”,钻法律空子,趁机转移财产,就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尽快提出续封申请
据介绍,为了防止未及时办理续封手续导致自动解封的情形出现,春节刚过,我省各级法院执行局就主动联系相关人员办理续行查封的手续。但由于有些案件历时久远,一些申请执行人因联系方式变更,一时无法取得联系。而依据法律规定,财产续封需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
省高院执行局提醒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尽快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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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查封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和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年,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2年。
(本报杭州2月1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