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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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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 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游人不得进入
  本报杭州2月9日讯 (记者 马莉莉)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昨日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

  目前,我省已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8个,类型包括森林生态类、物种保护类、海洋类、地质类等。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省建设,我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建设自然保护区之名乱占乱用山林、土地及其他资源;不得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尤其是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外围地带的保护和管理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危及保护对象的,应当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者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迁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实验区依法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殖、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养殖等活动,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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