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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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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条例(草案)立法听证将关注三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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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由谁维修养护?物业装修要不要设立行政许可?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是否可视为赞同?
物管条例(草案)立法听证将关注三大焦点
本报记者 李晓鹏
  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由谁维修养护?物业装修要不要设立行政许可?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是否可视为赞同?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将于2月28日上午举行。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上述三个问题引起了老百姓普遍关注,因此被列为立法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焦点一: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由谁来维修养护?

  【案例】 2005年11月8日,杭州市广通·云河福邸突然停水,严重影响70余户居民的日常生活。因小区内自来水管严重渗漏,物管和开发商之间相互推诿,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尽管住户按规定交足了水费,但由于损失浪费的这一部分费用无人承担,最后遭水厂强制停水。最终经当地政府出面,恢复了供水。

  【草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争议】 草案没有明确“移交”是移交管理权还是所有权。对此,在征求意见阶段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移交管理权。因为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应属于业主共有,移交所有权是对业主权益的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移交所有权。根据产权归属原则,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应当负责维修。如果业主拥有这些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维修责任就应由业主承担,反而不利于业主权益的保护。

  焦点二:我家的房子能随意装修吗?

  【案例】 最近,杭州市下城区两户邻居为了一只鞋柜闹上了法庭。市民庄某2001年买了一处老房子。在与隔壁邻居相邻的墙上,上一个房主敲了一个鞋柜。为此,隔壁邻居把庄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定,鞋柜装在共用墙上是不争的事实,而这又是一堵承重墙,庄某室内承重墙结构的擅自改变会给整幢房屋的安全带来不利的因素。同时,庄某家的鞋柜占用了邻居的墙体,出现了裂缝,存在安全隐患。法院支持邻居的请求,判定庄某将该共用墙体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了九种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行为。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业主装修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管企业应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业主应当遵守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和业主公约。物管企业也应加强对小区内的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对违反国家和条例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无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争议】 条例草案总的思路是对物业装修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发挥相邻住户即利害关系人的监督作用,不对其设定行政许可。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对于不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由业主自己决定。但对涉及房屋安全,特别是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装修行为,政府有必要进行事前管制,设定行政许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上述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应当直接设置禁止性规定,并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而不应规定经过许可后就可以进行装修。

  焦点三:业主逾期不参加业主大会,是否可视其同意?

  【案例】 宁波某小区要修缮一处公共绿地,该小区有340户业主,业主委员会贴出公告以后,只有100户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不到法定人数,修缮之举只能作罢。

  【草案】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争议】 新建小区往往规模较大、业主人数较多,难以形成“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小区物业管理的一些重大事项难以决定,对小区业主生活安定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有建议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另有意见认为,逾期不参加投票,并不能说明该业主同意多数人意见,应视为“弃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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