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4日宣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已到深圳市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8层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后增资扩股到人民币15亿元。经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金额达27亿多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大鹏证券于1995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1999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大鹏证券增资扩股到1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于1月17日委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负责大鹏证券关闭后的清算工作。2005年5月31日,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23572.1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01424.68万元,资不抵债金额为277852.49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85.87%,已严重资不抵债。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0月13日同意大鹏证券清算组依法申请大鹏证券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鹏证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经关闭清算,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还债。法院裁定,宣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
权威人士透露,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与普通企业破产案件,在受理条件方面既有共性,又有所区别。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能会就案件受理达成不成文的共识。比如除破产法律规范要求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外,还有如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收购工作基本完成,职工已经安置或有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在行政处置期间没有不当处置资产的情况,移交公安机关专案组收缴的资产、账簿,地方政府要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案等。
(本报综合新华社、国际金融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