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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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新闻周刊·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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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助学贷款银行该不该起诉
拉病人给“回扣”惹争议
教授卖不动大米 引来的话题
没东西可信的悲哀
不参加劳动就不能拿“低保”?
教授不是“卖大米”的
信任透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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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不参加劳动就不能拿“低保”?
  1月1日,《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救济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共计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在内的处罚。到底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是应有义务还是强加,这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议。

  据《羊城晚报》

  观点一: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低保人员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对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也应该回报社会。况且公益劳动不是歧视,相反给了低保人员一种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通过彼此间的交流沟通了解社会,可以让低保人员生活丰富、内心充实,增强就业能力。

  观点二:这是两码事,

  不该捆绑在一起

  低保政策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在失业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障金。低保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参加公益劳动这项义务是两件事,不应捆绑在一起。强制公益劳动,好像低保救济金是“白拿”的,需要用劳动来交换,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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