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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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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古生物化石走私大案昨日宣判
专家呼吁加快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立法
  本报杭州1月5日讯 (记者 李建 毛传来) 经过两个月的审理,建国以来数量最多的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于今天在金华宣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春林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走私、倒卖文物罪,对朱小刚等其他5名被告人判处2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至13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扣押在案的各类化石等被没收上缴。这些走私者被绳之以法,让人拍手称快,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相关法律的空白也不容忽视。

  从2003年起,被告人朱春林纠集其侄子朱小刚等人在国内采购古生物化石走私到美国销售。当年4月和10月,朱春林多次购买潜龙、满洲龟、鹦鹉嘴龙等古生物化石等,并将其夹藏在装载根雕、奇石等货物的集装箱中走私出境。2004年4月和5月,朱春林、朱小刚、于丽春等又先后到辽宁锦州、广西桂林等地购买了鹦鹉嘴龙、茂名龟、剑齿虎头骨等一批古生物化石,并以“木制工艺品”等名义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在宁波北仑口岸被金华海关缉私部门当场查获。经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鉴定,其中有三级化石489件,相当于国家三级文物;一般化石597件;其余化石48件。

  去年11月初开庭时,律师的辩护理由是:我国至今对古生物化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波折。记者从省文物局和海关等机关了解到,从科学分类来看,化石不属于文物。但目前我国对走私古生物化石,是以“走私文物罪”来定罪量刑的。这类案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古生物化石的法律地位界定。

  目前关于化石的法律法规,仅是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7月发布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但该办法注重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对化石的出境只有一条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未取得许可证明而擅自携带化石出境、以牟利等为目的走私化石出境,该负什么法律责任,管理办法没有涉及。而现行刑法在“走私罪”的具体罪名中也没有“走私古生物化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的规定,该条款在明确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应受国家保护的同时,实际上也认定化石和文物确有泾渭之分。再者,化石在科学分类上不属于文物,文物的定级标准难以适用于化石。这就给化石的定级和对走私者的量刑带来了不便。

  据专家介绍,由于走私化石获利丰厚,古生物化石的走私出境已成一定气候,潜在的国际市场已经形成。许多专家建议:为保护珍贵的化石资源,应加快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古生物化石的法律地位,解决古生物化石走私、倒卖等案件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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