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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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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广州低保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
此举在当地引发一场争议: 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还是有违社会保障本意
  新年第一天,《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障救济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公益劳动包括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赞弹声一片。有人说:好,不养懒汉!也有人说,这有违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

  民政部门:

  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广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处长陈云嫦表示,《规定》突出了权利和义务对等,低保人员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对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也应该回报社会。其实要的只是一份心,尽力了就行了”。

  陈云嫦认为,在公益劳动的内容中,也包含参观、学习等内容,能让低保人员生活丰富、内心充实,增强就业能力。

  低保人员:

  大多数人愿意参加公益劳动

  记者采访了部分低保户,其中大多数人都表示愿意参加公益劳动。低保人员关伯说:“反正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越秀区大塘街的陈伯和两个儿子都领了低保,大儿子虽然身材特别矮小,还是经常主动帮助社区里的其他居民拎点东西,打扫街道。他说:“政府和社会关心我,帮助街坊做点事情算不了什么,如果居委会组织公益劳动,没问题。”

  市民:

  避免“养懒汉”但有“歧视”之嫌

  广州市民作为旁观者,他们也各有说法。持赞成意见的市民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边领低保边打地下工”和“养懒汉”的情况。

  当然也有市民表示反对,反对的原因一是“如果强制要求低保人员做公益劳动,那不叫低保,干活拿报酬是应该的”;另一原因则是认为这是对低保者的“歧视”——“这等于把他们当作劳动改造者”。

  学者:

  有违社会保障本意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王宁和蔡禾都表示,低保政策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在失业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障金。低保这一权利与公民参加公益劳动这项义务是两件事,不应捆绑在一起。虽然客观上有些低保人员偷懒,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强制公益劳动,好像低保救济是“白拿”的,需要用劳动来交换,这是错误的。“困难群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应该的”。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程为敏则表示,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违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意。    (本报综合南方日报、羊城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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