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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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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实施细则》 修改并重新公布
●将加强对省区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独立开展 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修改后的《细则》还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即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情节较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细则》还明确,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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